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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5 9:33:06 | 编辑:周峰 | 点击:
重庆市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一、项目名称
重庆市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2004年3月5日)第三十九条规定:“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三、申请条件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举办者提交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申请,捐赠协议及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市教委行政审批指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审批指定部门接受登记后,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
4.受理申请,出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5. 市教委按行政程序进行审批。批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6.核准(不核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
七、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审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接收申请处室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
电话:023-63893533   
传真:023-63893533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57号市教委机关 1号楼
邮政编码: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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